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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员工在工作交接未完成的情况下离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扣一部分工资,未造成损失的不能扣押其工资或部分工资。
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如果离职交接没有办理,企业将暂缓发放工资,直到离职交接办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由于工资可能是劳动者生存的唯一保障,除法定可以推迟或扣除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是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而不办理工作交接并非法定可以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原因。
因员工工种不同,很多都不用交接,还有就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下离职的,新员工没有来也不存在交接,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员工离职必须要交接工作,所以说员工离职不交接工作,公司是不会扣工资。未交接工作不是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合法依据,除非劳动者因为没有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否则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只要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以员工不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他发工资,那么如果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这笔费用还是需要支付的。提了离职,但是没有领导的许可或没有完成离职手续,就表明其还属于该单位员工。提完离职的第二天就联系不上了,可以认为这是旷工行为,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惩处。
1、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请,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天申请。
2、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主要是需要员工办理离职申请单的逐项审批、办理员工离职物品交接表、办理员工结算申请表、获取离职证明。
3、收回自身的相关材料:办理完离职证明需要拿回自己的相关材料,比如离职证明材料、养老手册、失业登记证、公积金卡等等。
4、关于补偿与失业金:如果是公司辞退自己,在结算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偿,失业金需要自己主动去人社部门办理。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应当在员工办理好离职手续时就结算工资,大多数企业当天走都不会当天给劳动者结算工资的。如果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没有提前辞职就走人的,可能需要承担以下的法律后果:
1、一般不需要赔偿公司人员流失的损失;
2、如果没有交接好工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那么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没有提前辞就走人需要赔偿损失时,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公司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分析:离职不做交接不可以随意扣工资。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代扣工资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的,需要让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用人单位规定未办完离职和交接手续离职就不发工资,这是不合法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劳动者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也需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不得随意拖欠员工工资。不违法。只要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以员工不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他发工资,那么如果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这笔费用还是需要支付的。提了离职,但是没有领导的许可或没有完成离职手续,就表明其还属于该单位员工。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必须在考核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后,运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予以浮动地兑现。当职工在定额劳动之上提供了超额劳动时,除工资之外,还应另外支付超额劳动的报酬即奖金;当其完不成定额劳动时,则要扣减相应部分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4、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现在有不少劳动者,离职都比较任性,尤其是在服务行业,不打招呼就不来上班了,等公司电话沟通的时候,才告诉公司说要离职,导致公司在人手调度和工作安排常常很被动,所以有很多公司为了限制这种情形的发生,都会在劳动合同或是公司制度中规定:离职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当月工资在交接完成后发放;未办理交接的,当月工资不予发放。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一直拒绝去交接工作,那么离职当月的工资就没有了。
实践中,因为不交接就不发工资的案例还是不少见的,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到底在理不?
周晨律师结合处理此类劳动争议的经验来看,公司不能因为劳动者没做工作交接就扣发工资。原因如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中指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代扣工资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可见,不做工作交接并不属于公司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情形。这样看来公司做出这样的规定还真是没什么用啊,本来遇上这样不靠谱的劳动者就够糟心的了,连最后一点牵制手段都是不合法的,还真是苦闷啊。
其实,公司也不是完全没有解决之道。一般劳动者离职,除了工资外,可能还会涉及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公司完全可以规定在工作交接完成后再支付,这也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所以,劳动者没做工作交接之前,不可以不发工资,但可以暂缓发放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这也是对离职劳动者的一种约束。
另外,劳动者不做交接,若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虽不能直接以其工资抵偿,但不妨碍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但多半都需要公司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了。比如劳动者离职,把存在电脑中需交接的工作材料故意删除,那么公司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恢复数据所支出的费用,就可以作为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劳动者进行追偿了。